放假期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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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期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放假期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在勞動者的放假期間,仍然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放假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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