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分公司跟總公司不在同一個當地,但兩邊也有相關,一些勞作者是在分公司裏邊作業,與分公司之間簽訂了勞作合同,但總公司比分公司更高一個等級,那麼,如何判斷與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聽聽本站網小編的説法。
與分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和總公司存不存在勞動關係嗎?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不能訂立勞動合同。其僱傭的勞動者與由總公司建議勞動關係。但是,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可以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質
《公司法》第四十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的用工資格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如何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一是勞動合同為判斷依據;
二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判事實勞動關係以認定勞動關係的成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如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給出了更為具體的判斷標準: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與分公司存在勞作聯繫,那麼如何判斷和總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在分公司裏作業受分公司的辦理,如總公司有需要勞作者也能夠調回到總公司裏。與分公司存在勞作聯繫但勞作者不清楚自己與總公司聯繫,能夠找本站專業律師進行在線問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