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之規定,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違法用工的情形”。

非法用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非法用工主要是指兩種情形:

1、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員工從事勞動的行為;

2、依法設立的單位使用童工的行為。

非法用工的單位和員工之間到底是不是勞動關係,相關爭論已經持續很久。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關係必須建立在合法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因此,非法用工主體與僱傭的勞動者之間的糾紛,只能被作為僱傭合同處理,通過一般的僱員人身損害賠償得到救濟。

第二種觀點認為,是否具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不是區分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唯一標準,只要用工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可否定僱傭關係的適用。因此,因非法用工緻傷,應當視同工傷,受傷勞動者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者是目前比較普遍的觀點,本案仲裁委員會也是基於該觀點認定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王某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公司除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支付工傷待遇外,還應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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