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要籤保密協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7.28K
辭職後要籤保密協議嗎
辭職後公司讓籤保密協議有效嗎?
  該保密協議應當屬於競業禁止的範疇,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