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保密協議離職還需要保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一、簽了保密協議離職還需要保密嗎?

簽了保密協議離職還需要保密嗎?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仍負有保密義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沒有法律規定保密期限,保密費需要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保密期限為無限期、保密費為0並不違法。

協議中競業禁止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10年的競業限制期限條款明顯是無效的。

根據所描述的情況,如果簽署了該協議,表示同意競業限制,雖然10年期限無效,但2年的競業限制期限還是要遵守的。

在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內,甲方必須按月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

1、補償金按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支付。

2、如果甲方沒有支付補償金,就不受競業限制約束。

二、什麼是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上述內容就是簽了保密協議離職是否還需要保密的相關解答,可以看出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簽訂保密協議,離職後仍然在合同約定的保密期限的,義務人需遵守協議,但保密時效約定不合理的,工作單位是需要支付費用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