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簽訂保密協議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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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簽訂保密協議合法嗎

入職簽訂保密協議合法嗎

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首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可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的,並受法律的保護。

但是,競業禁止不能是終身的,而是有期限的。而且,保密期間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因為禁業而使勞動者遭受一定的損失補償。(補償費用由雙方約定)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為了保護自身的商業祕密,禁止員工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內就職於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同時向其支付補償金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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