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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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誰舉證
正當防衞誰舉證該怎麼操作?你們可以幫我?
一,防衞起因,即不法侵害行為,需要是具備社會危害性和侵害緊迫性。如果是實際上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你自己搞錯了以為受到不法侵害而防衞,則構成假想防衞,產生的危害性後果根據你主觀存在的故意或過失來確定刑事責任。 二,防衞對象,很明顯,正當防衞只能針對對你實施危害行為的人,而不能是第三人,否則可能構成緊急避險或者刑事犯罪。 三,防衞意圖,就是你主觀上確實是為了保乎正當權益或財產而進行防衞。 這裏主要涉及防衞挑撥和互相鬥毆問題,二者是都不構成正當防衞,而是該怎麼定罪怎麼定。 所謂防衞挑撥,説簡單點就是,你想打乙,但是又不想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就故意激怒乙引他來先動手打你,然後你再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衞誰舉證防衞挑撥沒有防衞意圖,所以當然不夠成正當防衞,如果符合犯罪構成,就要依法定罪。 至於互相鬥毆,比如現實生活中的約架,不論打死打傷,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構成所謂的正當防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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