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幾年屬於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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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幾年屬於事實婚姻
同居幾年屬於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關係。其具有以下特徵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並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無論是否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要沒有領取結婚證,都只屬於同居關係,不構成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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