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法律文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簡易程序法律文書
簡易程序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呢?
 (一)立法層面   民訴司法解釋具有指導法官實踐操作的作用,但由於其形成過程的封閉性和解釋者的利益約束等問題,使其難以全面保證合理性、科學性,同時其效力也不及法律。因此,為了更好地指導判決書簡化的實施,我國應於《民事訴訟法》中對其明確規定,且規範內容應在適用範圍、簡化內容、文書形式等方面有所擴展,並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   1.擴寬適用範圍。適用範圍的狹窄規定製約了簡易程序的簡便特徵在判決文書製作上的體現,應該適當進行拓寬。決定其範圍的標準,可以簡易程序的案件適用範圍為基礎。   (1)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案件。這是適用簡易程序的基本案件類型,民訴司法解釋刪除了“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情形,本文認為此種做法值得商榷。對於此類案件,當事人雙方基本上能夠理清權利義務和爭點,因此沒有必要長篇累牘地贅述事實和理由,簡化判決書並不太可能會招致當事人的異議,反而能加快糾紛解決速度。因此將其納入判決書簡化的適用範圍是合適的,不少學者也贊同對此類案件予以簡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綱要”文件中也對此予以肯定。   (2)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普通案件。此類案件本應適用普通程序,但因為當事人之間合意行使程序選擇權,才允許適用簡易程序,也即當事人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了簡易程序,其追求的是簡易程序的快捷、方便,關注的是案件快審快結,所以應當為自己的選擇行為負責。簡易程序是在保留基本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快速解決糾紛,其判決書的簡化也必然會在保障判決基本內容的前提下進行,二者是配套的,當事人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也應當接受判決書簡化。因此本文認為這類案件可以適用簡化的判決文書。但基於維護裁判權威、防止當事人異議等因素的考量,可對這類案件的判決書簡化程度予以限制,即可以訴訟標的額為界限,規定一定數額下的案件適用簡化判決,數額之上的案件則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進行判決書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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