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序中拘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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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序中拘傳的規定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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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序


審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審判時限的有關規定如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由於在審理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突發情況或者是案情比較複雜的情況,這個時候就需要延長審理期限。普通程序最多可以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最多可以延長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進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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