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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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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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因此,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



    另外,《勞動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有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這三種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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