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行使職權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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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行使職權都有哪些
監事會行使職權都有哪些
一、監事會行使職權有: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監事會需要嚴格履行上述規定的職責的,應當根據集團公司的有關經營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存在公司的有關人員存在違法的行為,那麼監事會是需要根據規定來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的,並且監事會人員自身也需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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