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職能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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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事會職能主要有哪些?

監事會職能主要有哪些?

1.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閲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並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監事會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9.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10.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及方案的檢查、監督。

二、監事會職權包括哪些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5)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8)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9)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的人數

關於監事會的人數,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無強制限制,多由公司章程予以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多規定為3人以上,具體人數一般視公司的股本規模、職工人數而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有限責任公司法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可以不組成監事會,只設立l至2名監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任期為每三年一屆。監事會在公司承擔的角色為公司的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司的運營,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督,是為了保證股東的合法權益,防止公司因某些決策和人員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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