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2個月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要給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勞動者在試用期2個月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要給補償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2個月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要給補償嗎
1、勞動者在試用期2個月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要支付相應的工資。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要支付相應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