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作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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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作偽證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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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作偽證罪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過程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意圖陷害他人或為他人隱匿罪證,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或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為嚴重經濟犯罪分子銷燬、隱匿罪證,製造偽證的行為。

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鑑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鑑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

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

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淪處。至於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對於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鑑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於對於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説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對於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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