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放假加班工資是3倍 - 還是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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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放假加班工資是3倍,還是4倍
加班工資是3倍還是4倍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關於加班工資是3倍還是4倍《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對此,在實踐中有二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這裏的“工資報酬”中已經包括了正常的一倍工資,用人單位在之外只需要另行支付給勞動者百分之兩百的加班工資,加起來法定節假日可以獲得三倍工資,這種觀點也可以簡稱為“三倍工資説”;第二種觀點與第一種觀點完全相反,這種觀點認為,這裏的“工資報酬”不包括正常情況下的一倍工資,用人單位在正常一倍工資之外應該另行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資,加起來法定節假日可以獲得四倍工資,這種觀點可以簡稱為“四倍工資説”。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顯而易見,法定節假日勞動者不論勞動者上班與否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工資的,即法定節假日應當是正常計薪的。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一條又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由於法定節假日是計薪的,所以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資後,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獲得所謂四倍工資。

之所以會有 “三倍”或“四倍”的混淆,除了各自認識上的不同外,與勞動行政部門關於節假日加班的例行解釋不清有關,其根源在於勞動部先後出台的二個文件:原《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8號文,已廢止)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這裏剔除了國家規定的10天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被折算成不計薪了,這顯然有違《勞動法》。為糾正、解決這個問題,勞動部2008年又出台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該《通知》指出,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這裏,不同於以前,首次出現了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定節假日也就計薪了。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三倍”或“四倍”爭議產生的緣由是對日工資折算的理解出現了偏差。

筆者傾向於持另外一種觀點,可以簡單地稱之為“3+1工資説”,這種觀點與“四倍工資説”基本相同,但正常時間的工資還是有別於加班工資的,即正常的一倍工資與另行支付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資,其各自的“基數”是不盡相同的,至少上海的工資支付辦法就是這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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