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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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由於我國在經濟建設的初期大力發展重工業,造成許多工廠建成投產之後沒有完備的污染淨化系統,這導致大量的土地和空氣遭到污染。顯然,對此需要該工廠承擔污染環境的責任,但是也存在一些雖然造成環境污染卻不用承擔責任的情況,此即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的概念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環境污染危害,但是由於存在不可歸責的理由,法律規定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於免責條件實際上界定了行為人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範圍,所以免責條件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從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看,免責事由有三項: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只要其中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擔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


(一)不可抗力


《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件,加了諸多的限制。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且由加害人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這樣,構成污染環境的免責條件,


一是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具備了這樣兩個條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責。對免責條件限制嚴格,有利於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這樣的規定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後果


第三人過錯造成受害人污染損害,構成免責條件,


一是要當事人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二是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三是這種免責條件適用於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三)其他免責條件


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綜上所述,只有我國侵權責任法律以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才能免除污染者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環境污染、第三人過錯造成環境污染以及戰爭等因素造成環境污染。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律師365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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