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不應賠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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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不應賠償的情形

許多車主為了給自己的愛車更多的保障,通常會購買一份保險商業險作為補充。車主在行駛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車子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不保人的,所以車主要合理搭配交通人身意外險,做好保障才有備無患,當出現交通事故時處理方式應當妥當,至少也要做好交通保險索賠方面的知識,將精力與財力的損失都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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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賠償的情形

(一)車下投保人被自己車輛撞傷,交強險應當賠償注意:交強險中的所謂“被保險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才能確定。因此,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造成非本車上人員的投保人損害時,被保險人為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此時與其他人一樣,處於第三人的地位,交強險應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車上人員的除外。”

(二)本車人員在下車被本車撞傷,交強險應當賠償。

注意: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交通而受害的人屬於第三者還是屬於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應當是指受害者受到傷害的這一刻,而不是事故危險開始發生時。

本車人員在下車被本車撞傷,交強險應當賠償。理由是:

(1)從目的解釋看,《交強險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人員應儘量納入“第三者”範圍;

(2)從對危險的控制力看,上述人員與其他普通“第三者”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並無實質差別,均處於弱勢地位。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強險就是屬於國家強制性購買的保險,但對於此保險一般也是有限制範圍的,同時也有限制金額的,如果肇事方在申請賠償的時候就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但如果購買了有商業保險,那麼就可以在賠償了交強險之後再報商業的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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