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第三方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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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第三方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根據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以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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