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登記沒有錄音怎麼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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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大家對於婚姻登記應該具備的手續和需要的流程都比較清晰,對於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需要撤銷婚姻登記,大多數人就比較模糊了。許多人關心撤銷婚姻登記的流程是什麼樣的,撤銷婚姻登記沒有錄音怎麼立案等問題,下面就聽聽小編的介紹吧。

撤銷婚姻登記沒有錄音怎麼立案?

一、立案程序

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二、相關法律

根據婚姻法第11條和有關規定,受理撤銷婚姻登記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律師評析

1、首先要確認該婚姻登記行為是否有效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證;”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二)非雙方自願的;”第七條又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身份信息的核實,是確保這種身份權被正確登記的核心和關鍵,是婚姻登記行為中不可分割的重要一步。

婚姻登記機關如果僅拘泥於對當事人所提交材料是否齊全進行簡單審查,而不對當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尤其是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則婚姻登記制度也失去其應有的嚴肅性和公示力,從而使婚姻登記制度存在的意義蕩然無存。

2、其次確認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權撤銷錯誤的結婚登記

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但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出台後,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隨即廢止,且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所以,依條例來看,婚姻登記機關只能撤銷受脅迫的婚姻登記,而其它情形導致登記錯誤的,婚姻登記機關似乎無權行使撤銷權。

在這裏,我們認為婚姻登記行為首先是行政行為,婚姻關係的締結和解除是一種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以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為成立要件,並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婚姻登記機關,不論是哪一級的政府民政部門還是鄉鎮人民政府,都是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實施的婚姻登記行為,是代表國家實施的行政行為;其權力的取得,是依據法律、法規的授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除法律明確規定以外,既可以通過行政程序進行救濟,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進行救濟。婚姻登記行為是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沒有改變,當然不能排除行政救濟的途徑。即婚姻登記行為不是隻能經過司法程序得到救濟,有些婚姻登記行為還可以經過行政程序進行救濟。

相信大家看完上述介紹之後,對於撤銷婚姻登記沒有錄音怎麼立案的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上述介紹了撤銷婚姻登記的相關手續和法律,但是還是要依情況而定,不是所有婚姻登記都可以撤銷,要滿足相應的基本條件,某些特殊的情況可能在上述介紹之外,還是建議您諮詢專業的律師尋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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