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扣發員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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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扣發員工工資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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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扣發員工工資合法嗎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勞動者的工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這一規定是對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的法律保護。所謂“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應得工資。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有兩方面的標準,一是看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二是看用人單位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了無過錯的正常勞動,而用人單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資的法定理由的,就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是對勞動者工資權的侵犯。


    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勞動者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該規定第16條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上述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不得視為剋扣工資。


    2、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下列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得視為剋扣工資: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假等原因相應減發工資。


    可見,公司專門在勞動合同當中把工資寫的很低,其種種原因基本上都是為了通過這種辦法巧妙的迴避公司的一些責任和義務,首先如果説工資寫的很低,那麼公司在交社保的時候相應的社保繳費基數也不會高到哪裏去。拋開績效工資的這一塊,如果真的和自己的實際工資差的太多的話,在影響到其他權益的情況下要和公司及時溝通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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