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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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結束
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結束
按照最新勞動法規定,法定產假是98天,包括節假日,辦理獨生子女證的話,增加35天,產假就是98 35=133天,晚育的話,增加15天,產假就是98 35 15=148天(女初次生育滿24週歲為晚育),如果是剖腹產的話,增加15天,產假就是98 35 15 15=163天。

  
    
二、產假的相關法律規定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1],都享受產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佈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着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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