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過户租客未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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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過户租客未搬走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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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該怎麼辦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房屋租賃合同即告終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房屋不同於其他的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不論是收回自用還是準備出租給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時間作安排。因而,承租人應當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個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再將該房出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動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當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的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對於私有出租的房屋,適用於相關法律規定:“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人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期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於產生糾紛。因此,如雙方都願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如果在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由於某種原因,確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承租人以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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