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和詐騙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區別如下:
1、欺詐屬於民事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行為。
2、《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體來説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佔有財物。
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民事法律關係範圍內,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來調整。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

欺詐和詐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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