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侮辱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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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侮辱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強制侮辱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首先,在侵犯客體方面,侮辱罪侵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權利,而強制侮辱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自由;
其次,在行為對象上,侮辱罪針對一般對象,即在性別上沒有特殊要求,只要求是特定的自然人,而強制侮辱罪的對象只限於女性,對於男性不能構成強制侮辱罪;
再者,在主觀內容方面,侮辱罪出於貶低、敗壞他人人格、名譽,動機多處於泄憤、報復、發泄不滿,而強制侮辱罪在主觀方面主要是尋求性刺激、性滿足;
最後,在行為方式上,侮辱罪並不需要採取強制的方法,但是要求必須要進行公然進行,而強制侮辱罪並不要求要公然進行,可以公然也可以在非公然的場合實施。
並且,在認定犯罪方面侮辱罪是親告罪,一般而言只能被害人主動向法院起訴,而且必須要求情節嚴重才能成立犯罪,但強制侮辱罪沒有此兩項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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