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情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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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情辯護詞
意外事情辯護詞
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張三家屬的委託,並經被告人張三同意,指派律師作為張三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的辯護人。

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書指控被告人張三構成尋釁滋事罪定性錯誤,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更為適當。

首先,犯罪動機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對象上。

二、在量刑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個傷害過程中,作用較小,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傷害的發生而沒有主動避免,應該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三)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明顯的犯意,主觀惡性不大,可以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於自首,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楊蘇鐵磊的經濟損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諒,可以從輕處罰。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良好,真誠悔過,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以及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與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

請求合議庭能夠對被告人張三從輕處罰,讓他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人民律師事務所某某分所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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