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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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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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有時婚後用的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而不動產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此時房屋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房屋是用的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而且不動產權屬登記主要是一種對外公示效力,不具有最終的確權效力。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分割房產,當房屋最終確定歸屬於一方所有時,另一方應當給予相應的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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