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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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有什麼區別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有什麼區別
1、成立要件不同:
(1)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
(2)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 責任不同:
(1)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
(2)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3)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4)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
(1)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
(2)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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