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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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與工資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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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問題

不可兼得,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於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撥付費用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的,其差額由單位補足;高於職工工資的,結餘歸入單位的職工福利費。也就是説,單位支付了產假工資就無需再向個人支付生育津貼。但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單位應補足差額,若高於生育津貼,單位不得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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