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替班受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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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替班受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私自替班受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當事人因頂替他人上班而受傷,用人單位明確拒絕或不知情的,一般不得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未表示拒絕,而頂替上班的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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