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沒有載明出借人起訴法院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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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沒有載明出借人起訴法院受理嗎
借條上沒有載明出借人起訴法院受理嗎
能夠證明自己是出借人就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出借人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借貸關係的,法院對此應當給予受理,至於出借人是不是實際的債權人,要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後才能確認,該法律條文實際上是規定出借人持有的借條等債權憑證上,即使未寫明出借人是誰,但持有人即視為債權人,即像普通的動產一樣,原則上推定誰佔有誰所有,這裏就是推定誰持有借條誰就是出借人,如借款人對自己書寫的借條不認可的話,則借款人就應當舉證證明實際出借人是誰,若有證據證明持有人並非真正的出借人的,則法院經審理後以主體不適格為由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借款人沒有證據證明的,則只能推定持有人就是出借人,法院會支持有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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