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不滿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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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不滿18年
特殊累犯不滿18
特殊累犯不滿18這種情況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八)》。基於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就累犯制度從“寬”與“嚴”兩方面作出了修改。所謂“寬”是指,修正案新增一般累犯的否定條件,即在原來第六十五條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不滿18週歲的人也不構成累犯;所謂“嚴”是指,修正案擴展了特殊累犯的犯罪類型範圍,即將原來第六十六條特殊累犯僅限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規定擴大到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三種犯罪類型,並且規定這三種類型的犯罪相互之間可以成為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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