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贈與房產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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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贈與房產出售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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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系親屬房產贈與

1.贈與房產不限於親屬關係,非親屬可以贈與,贈與合同的成立需要贈與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受贈人表示接受。按相關法律政策符合條件的贈與房產可以免交營業税和個人所得税。其他契税,印花税,城建税等和普通買賣都是一樣的。各地也有自己的房產政策,具體的標準可以詢問當地房管局。
2.《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111號)的規定,對以下四種行為免徵營業税:(一)離婚財產分割;(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對於不屬於上述行為的單位及個人非直系親屬間房產贈與的業務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文件的第一條及第三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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