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終止與離職時間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勞動關係終止與離職時間的區別
勞務與勞動關係的區別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關係所形成的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依勞務關係所形成的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而僱傭合同與之相反。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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