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拒不執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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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拒不執行的案例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前妻拒不執行探視權應該怎麼辦呢??

您好,關於前妻拒不執行探視權這個問題。離婚後想要再變更撫養權確實很困難,特別孩子的年齡還比較小的時候,因為要考慮孩子已經形成的生活習慣,沒有法定情形是不會輕易改變撫養權的。除非出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所稱的: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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