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拒絕履行擔保產生的延遲利息債務人必須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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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拒絕履行擔保產生的延遲利息債務人必須還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擔保人拒絕履行擔保產生的延遲利息債務人必須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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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拒絕履行擔保產生的延遲利息債務人必須還嗎
擔保人拒絕履行擔保而產生的遲延利息,債務人原則上要償還。
所謂“遲延利息”,一般是指對擔保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擔保責任,代為支付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費用時,按法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部分利息,債務人原則上要償還。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擔保人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原因存在多樣性,既可能是由於自身經濟能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也可能是存在主觀過錯怠於履行生效判決。如果擔保人因自身經濟能力等合理原因不能及時履行擔保責任而產生遲延利息的,債務人應該償還該部分利息。
但如果債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因擔保人主觀怠於履行擔保責任等過錯而產生遲延利息的,可以主張不還該部分利息,若債務人提供證據不夠充分的,法院不一定支持該主張。
然而生活中,很少會有擔保人與債務人會因延遲利息而鬧糾紛的,除非延期利息數額很大,否則雙方更多的是因債務人不還錢、不還本金利息、不還違約金等發生糾紛,甚至不得不對簿公堂。事實上,不管雙方是因為什麼發生糾紛的,只要雙方無法協商處理時,最妥當的處理方式就是諮詢專業擔保合同律師的法律意見,然後在進一步處理,該還的還,該起訴的起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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