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基數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代通知金基數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是多少

關於“代通知金”的基數,《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明確的規定,該條例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由此可見,“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與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不同的,前者的標準是“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其主要特點是沒有上限,後者的標準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並且“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其主要特點是“平均”和“下限上限”。


綜上所述,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向職工支付代通知金是一種補償,勞動合同法中只規定了三種需要支付的情況。職工醫療期、經過培訓不符合崗位要求及簽署合同情況發生變化的,企業可以不用提前一個月通知,而是向職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報酬。這裏要注意,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不能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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