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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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內容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內容包括哪些

1、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

2、説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5、製作筆錄;

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7、備案;

8、執行。

適用的行政處罰類型限於警告和數額很少的罰款,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二、程序

執法人員採取簡易程序做出處罰決定的,應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

2、説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4、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5、製作筆錄;

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7、備案;

8、執行;

三、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適用這一程序。

1、調查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

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處罰決定的交付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之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4、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屬於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應該被撤銷。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還有一點需要提出的是,行政處罰的適用活動,從廣義上講是指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將行政法律規範中關於行政處罰的抽象規定具體運用於行政違法者的全過程。它應包括四個階段:

第一是行政處罰適用的預備階段,即確認行為人是否違法,是否需要依法給以行政處罰;

第二是行政處罰的裁量階段,即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違法事實和情節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裁量對該違法行為給以何種形式以及何種程度的處罰;

第三是行政處罰的決定階段;第四是行政處罰的執行階段。這裏所講成行政處罰的適用是狹義的適用,主要是從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入手,重點對行政處罰如何確定行為人違法以及對違法者裁量何種行政處罰作些介紹,關於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問題,不包括在狹義的適用中。

綜上所述,生活中難免會遇到一些特殊事件,所以大家還是要了解相關的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內容,這樣才能更好的尋找解決的辦法,而行政處罰主要是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做出的一個處罰規定,相對於犯罪的程度要輕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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