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聽證的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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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聽證的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聽證的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制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支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二、舉行聽證會的條件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以上三種處罰較重,可能給相對人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為了慎重起見,在作出處罰之前,給相對人一次申辯和質證的機會。至於行政拘留,雖然比不上處罰更重,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了暫緩拘留的救濟程序,《行政處罰法》就不再作出聽證的規定。

三、處罰決定的作出

由行政機關在聽證結束後,依照一般程序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聽證筆錄是調查結果之一,是行政處罰的“證據之一”。這和《行政許可法》中聽證筆錄的“案卷排他性原則”不同,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筆錄是“唯一證據”。

聽證程序,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專門會議,由行政處罰機關調查人員提出指控、證據和處理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

聽證會的舉行條件是根據相關的行政處罰的程度決定是否舉行的,聽證會的舉行過程如果沒有涉及國家的機密或者是損害其他人的權益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是聽證會公開舉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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