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加班工資時用人單位支付的津貼、獎金、補貼等是否也應當一併作為基數計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6W
在計算加班工資時用人單位支付的津貼、獎金、補貼等是否也應當一併作為基數計算
在計算加班工資時用人單位支付的津貼、獎金、補貼等是否也應當一併作為基數計算
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存在不同情形,這與當事人的勞動合同本身是否以及如何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有關,也與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情況密切相關。通常來講,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的津貼、獎金、補貼等,是對勞動者工作時間內的勞動的經常性補償,而不與用人單位的效益等不確定因素直接掛鈎,就應當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範圍。需要説明的是,獎金是否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還要看獎金是否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業績來發放,以及勞動者所主張的加班費的期間的工作業績來綜合判斷相應的獎金是否應當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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