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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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方式有哪些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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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辦法有以下兩種:一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提議協商解除,如果勞動者拒絕解除,用人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不必履行繼續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義務。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或提議協商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解除,勞動者需要繼續履行義務,否則應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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