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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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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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辦法有以下兩種:一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提議協商解除,如果勞動者拒絕解除,用人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不必履行繼續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義務。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或提議協商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解除,勞動者需要繼續履行義務,否則應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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