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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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決定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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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税收強制執行決定書的內容,想知道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的規定,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税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以上希望能夠幫你理解税收強制執行決定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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