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勸退離職有沒有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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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勸退,除了工資之外,是否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分以下四種情況:
一、經用人單位勸説,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合法解除,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需按補償金標準二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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