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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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為一個獨立運營的經營體系,在經營的過程當中是擔負着諸多的法律風險的。因此作為公司的一些高層管理人員,其實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不可以隨隨便便的以公司的身份對外進行擔保的。因為我們知道擔保其實也是要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不能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條關於公司擔保則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擔保人的責任的法律規定:

《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見,擔保人的責任不僅限於擔保有效之時,而且擴展到擔保無效之時。通常,在實踐中將擔保無效時的責任稱之為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從其性質上看,仍屬於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屬於廣義的締約過失責任的一種。

擔保人所負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徵主要有:

(1)責任發生於擔保無效之時;

(2)責任的有無、大小與擔保人是否存在締約中的過錯相聯繫,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大,責任也大,過錯小,責任也小。

過去在我國的舊公司法當中規定,公司就不能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人提供一些債務性的擔保,但是新公司法經過修訂以後,對擔保的問題有了明顯的放寬政策。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時候,經過股東大會的半數人同意以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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