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外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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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時候可能是因為業務或者是出於其他的原因,需要為其他公司或者個人,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擔保的。但是,公司對外擔保肯定是有風險的。所以,公司擔保是需要符合規定才生效的。我國公司法對外擔保的規定,就要求各公司在對外擔保的時候必須遵守。

公司法對外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對外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1)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看出,對於擔保是由股東會議通過還是由董事會議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約定。

(2)法定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擔保決議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也就是説,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由董事會通過。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

應當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公司對外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1、被擔保人須是擔保人依法在境內外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不得為連續三年虧損企業,資源開發類企業除外;淨資產應為正值;

3、對擔保人的要求:擔保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淨資產與總資產比例不低於15%;

4、債務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無需批准;

5、擔保履約逐筆核准,履約後追償所得外匯資金結匯需經外管局逐筆核准;

6、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後15日內到外管局辦理登記

三、公司對外擔保注意事項有哪些?

1、對外擔保金額不受被擔保人的股權投資比例限制

2、融資性擔保項下主債務資金不得以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借貸等形式調回境內使用

3、非融資行擔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權限和金額

4、取消擔保人外匯收入要求限制

5、對外反擔保:對境外機構提供的反擔保納入對外擔保管理,為境內機構提供的反擔保不納入對外擔保管理

公司如果要對外進行擔保的話,是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的,也就是説,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在2/3以上通過的話,公司才可以正式對外進行擔保。另外公司法當中對於公司對外擔保的條件也作出了限制,這主要也是為了規避給公司帶來一些不必要的債務債權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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