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商發佈的宣傳廣告與實際不符是否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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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商發佈的宣傳廣告與實際不符是否要承擔責任
開商發佈的宣傳廣告與實際不符是否要承擔責任
售樓廣告宣傳資料是開發商為了吸引買房人而做的一種宣傳,如果廣告上的宣傳內容沒有寫入合同中,即使將來這些宣傳沒有兑現,開發商一般也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但是對房屋價格以及購房人是否買房產生重大影響的內容,如果是與事實不符的宣傳,則可能要承擔責任,是否擔責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開發商發佈了虛假廣告。購房者要能夠證明廣告的內容是虛假的或者部分是虛假的,這種虛假是開發商主觀故意所為。這是開發商承擔責任的前提。
第二,購房者是受到欺騙和誤導。購房者因為依賴虛假廣告,對該廣告承諾的內容抱有期望才購買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騙和誤導。如果購房者在購房前已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或者購房者的購房行為與虛假廣告無關,則不能認為是受到了欺騙和誤導。
第三,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即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是不是受到實際發生的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的、金錢的、精神的。
第四,損害和虛假廣告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説,是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了購房者,給購房者的權益造成了損害,即虛假廣告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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