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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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後的處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應接受。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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