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上一個月的工資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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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上一個月的工資年終獎
代通知金上一個月認定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一) 應當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通過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即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非因此三種情形,用人單位確無支付代通知金之法定義務。從本案判決看,確實無法確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什麼,而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的用人單位確無支付代通知金之法定義務,當然,如果雙方對此做出了約定就應從其約定。


(二)代通知金支付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標準為該勞動者上一個月工資標準。


(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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