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收回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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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收回的法定條件
國有土地收回的法定條件
徵收國有土地的法定條件是:
一、必須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房屋徵收。
二、必須取得有關項目的預審批。即前提是確實需要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該符合國名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則、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制定徵收補償方案並經過充分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
四、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户儲存、專款專用。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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